为规范音乐学院的各种外出演出活动,确保教学、生活和学习秩序,保障音乐学院安排的各类演出活动正常开展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音乐学院所有教师、学生在开展外出演出活动时,需向院主管领导进行申报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二、未经批准的私自外出演出,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,除没收所得报酬之外,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三、任何教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指派或带领学生外出参加演出活动。
四、经查实发现教师私自外出参加演出活动,第一次发现扣除半年岗位津贴,第二次发现扣除全年岗位津贴,并取消当年评先、评优、晋升职称、职务的资格。
五、经查实发现学生私自外出参加演出活动者,取消一年内评优、评先、入党及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困难补助等参评资格。
六、所扣津贴用于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和维修。
七、本规定于2009年2月18日起实施。